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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立法之直销税收问题

时间:2005-06-25 03:46:20 08:19:5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思想者

   一.什么是直销中的税收问题?

  1.什么是直销中的税收?

  任何营销活动都牵涉到税收问题,依法缴纳税金是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在国家对于税收的管理工作中,牵涉到两种主要税收:第一个层面是以企业为对象的各种税收;第二个层面是以个人为对象的各种税收。在直销中的税收问题同样如此。所谓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指的是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其中,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这种税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企业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增值税等主要税种,针对直销系统中的连锁专卖店而言,它同样包括其在营销过程中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目前税务系统针对直销系统和直销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其对直销企业的工作做得深入细致一些,而对于直销从业人员的税收相比较而言,其工作就做得粗糙得多。

  针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目前所开展的工作具体情况如何呢?第一,就直销企业而言,除常规的教育附加等所有企业都缴纳的税种外,其主体税种营业税按17%的增值税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按照税种中的33%比例在执行。部分直销企业也尝试着和税务机关进行协调,争取一个比较合适的税控比率。各个关于这一点,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各个地方税务机关的态度不一样,因此其所得到的协调性结果也不一样,没有统一的规范;就直销从业人员来讲,目前分别出现着两种情况,要么是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按照月度计算,要么是直销企业通知个人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都如实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收,而一般由个人主动缴纳的情况比较少,其执行情况非常一般。

  2.直销中的税收日前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众所周知,税收问题是直销中的一个大问题,未来中国直销立法后直销的管理工作中,税收的管理不可忽视。但纵观中国直销企业运作14年的情况,税收工作还是需要做更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工作。归纳起来,这些直销中的税收问题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在本次直销立法中应当对那些问题进行关注呢?

  第一个问题,税种比例的配置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在针对直销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而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因为,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其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因此其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一般情况下,直销企业的奖金拨发多在50%- 60%之间,依此来计算,则直销企业的实际销售额则为30%-40%;这是直销企业的真实销售概念。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基数应该是以上而言及的其销售数字的40%-50%,这样就比较合理了。而目前的情况则不是这样,它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有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数字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一些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纷纷走上了协商税制的道路。

  而就直销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而言,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入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入通常只是表现毛收入,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因此,这就造成了直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算中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从某种层面上讲就是它的不合理性。

  第二个问题: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税源大量流失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它通常表现在几个层面: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需要发票或凭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情况在客观造成了直销企业的销售额无法统计到准确的真实数字,这种计税工作本身就带来了巨大的难度。直销企业在锐收比率上和核算基数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这就使得一些直销企业在纳税时也有意隐瞒销售上的真实数字,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具难度。中国直销企业运营14年以来,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境内外企业在这方面做过大量手脚。2004年度天狮集团4000万的补税工作也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总之,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直销税收征管工作体现在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在我们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中,我们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直销企业的合作性,业绩核算中的透明性恰好是决定这一途径的关键。在过去14年中国直销行业的运作中,有的直销企业这样做了,但却引发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直销企业把它作为一种企业纳财途径,即直销商的税收扣是扣除了,但却没有代缴。因此以这种形式来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它非常有难度。那么,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上税局去缴纳,这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中国人普遍纳税意识差,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所以我们不可能指望他们在参与直销后马上就提升了觉悟。第二则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的所言,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因此,他们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二.为什么要在直销立法中专门研究税收问题?

  1.税源流失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的利益,它是每个企业、每个公民应该缴纳的,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纳税光荣,不纳税可耻。如果税源出现大量流失呢,它实际上就意味国家收入的流失,意味着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状况是被允许的。而在直销行业中,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加大力度。因为从直销企业的层次上,由于主观原因会造成的税源流失,我们则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去对企业进行处罚,促其合法纳税;如果客观原因造成税源流失,这时候我们就不要检视自己政策体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合理性;因为我们的企业也需要合理的利润来支持其往前发展。如站在个人所得税的层次上,在直销发展的14个年头中所造成的税源流失也是很大的。造成这种状况当然有客观上和主观上双重原因,但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事实是都需要我们去认真思索和研究。

  2.对直销税收的强化管理有益于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影响中国直销业正常发展的因素很多,有直销产品的问题,有直销中奖励制度问题,有直销中的教育和文化问题,但是,税收问题也当然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如果在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中,每个直销企业都能遵纪守法开展经营活动并主动积极地缴纳各种应予缴纳的税收,那么整个直销行业就会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勃勃生机;如果在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过程中,每个直销企业既不能做到遵纪守法开展直销活动同时又总是干着偷税、漏税的勾当,有意识地去损害国家利益,这种状况下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肯定是不健康的。

  三、如何在中国直销立法中科学解决税收问题?

  1.在态度上高度重视对税收的监管问题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14年的过程中,我们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可以说是一天也没有解决对直销行业的监管,这是很不容易的一件工作,对于这种坚持和重视,特别是对非法传销活动保持的长期治理过程中的高压打击态势,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的。但是,笔者认为,比较在这些突出政策管理上所投入的精力,我们对于直销行业的税收监管投入的精力是不多的。在监管态度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表现在税务系统参与直销企业的监管不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技术性问题。他远不如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来得轰轰烈烈。再加上在中国直销立法未正式出台以前,政府职能管理部门首先要解决的是大前提问题:即判断中国直销企业合法不合法的问题,与它们比较起来,税收监管问题就是小前提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未来的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做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而对于任何企业和个人而言,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有个时候并非企业自身不能承载这种依法纳税的责任,而是它们在纳税的过程中遇到了这种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而采取的回避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统一政策来解决。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税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至于直销企业未来所开设的连锁店,则可以执行月定税的制度去执行。连锁专卖店所在的地方税收部门按月300—1000人民币的固定数字征收地方税即可。其执行原则视同个体工商户。

  3.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为了有效防止在未来税收征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未来税收系统应该也是作为一个职能管理部门的主体,其对直销企业的税收要执行严格的稽查,建立月度、季度和年度稽查制度,发现问题除执行以一罚十的严厉措施外,同时还要在直销企业一年一度的资格审查中行使表决。直销企业在此过程中必须坚决配合,把供自己营销资料通过统一规格的书面材料、互联网提供给税收部门,并在税收部门验收后及时交纳企业税金。至于直销商的个人所得税金,必须规定由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以协助税收部门减轻征管工作中的难度,这税金统一交纳在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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