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宣传将出台新规定
时间:2007-04-21 05:44:29
08:19:54 来源:卫生部 作者:思想者
产品有效率达100%、斑立净等宣传、标签用语将不得在化妆品宣传和包装上出现。
昨天,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再次就制订中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辩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人妆品标签上应该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据悉,《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200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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